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定规定是什么?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般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从《公司法》的角度去讲: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是有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具体地讲,
  
  股东会的职权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的职权有: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比较而看,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股东会制定方针,董事会制定方案并向股东会审批通过。简单地说,股东会的决议高于董事会的决议。
  
  而从实际角度出发,中国目前的许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是同一人。而由于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又造成了董事会成员都是大、中股东,而持有小股份的小股东就不具有决策权或话语权。如此就使得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决议混淆。如,召开董事会后产生会议决议,就不再向股东会汇报审批等。但是,一个规范的公司、有着正确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章程来经营管理。
  
  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股东以及个高层的选举都是有法律的规定的,很多人容易把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混淆,二者是不同的,董事长是股东大会选举的,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才能够胜任,而董事就是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淮北市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各地由于经济的发展不同,以及土地的类型等不同,就会存在不一样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什么是征地补偿?什么又是征地补偿标准?淮北市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虽说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但为了避免单位滥用这种权利,而肆意
      虽说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但为了避免单位滥用这种权利,而肆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法律中专门规定了一些员工是不能被辞退的。那究竟法......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要吊销驾驶证吗?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要吊销驾驶证吗?1、交通事故的责任:《国道路交通安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


·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


·交通事故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当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您最关心的问题大多是交通事故赔偿是怎么计算的,因为这个问题是最直接的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对我们来说也是最实用的一个问题,......


·处理债务纠纷有什么方法
      处理债务纠纷有什么方法一、处理债务纠纷有什么方法1、非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


·刑事案件一审的期限有多长
      刑事案件一审的期限有多长一、刑事案件一审的期限有多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应该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作为当事人此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留在事故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作为当事人此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留在事故现场,积极的配合对事故进行处理,抢救伤员和财产争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但现实中有......


·无父母孩子监护人是谁
      无父母孩子监护人是谁民法通则有关于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的规定,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哺乳期可以辞退女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哺乳期可以辞退女员工的情形有哪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


·遭受家庭暴力该如何离婚
      遭受家庭暴力该如何离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该相互尊重、理解,不能对另一方施加暴力行为,而一方长期的施暴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家庭暴力,这是法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