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2023收养登记材料有哪些?

2023收养登记材料有哪些?
  
  一、进行收养登记材料有哪些
  
  (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三)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四)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五)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七)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二、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8周岁,必须亲自到场。
  
  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4、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除了要求符合规定条件外,还需要进行登记或者办理收养公证,否则的话很有可能认定为事实收养,这对双方来讲都是不利的。而不管是办理登记手续还是提出收养公证,在材料上面,肯定是需要当事人事先准备好,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办理好。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并购基金合伙协议范本有哪些
      并购基金合伙协议范本有哪些内容一、并购基金的含义并购基金(Buyoutfund),是指专注于从事企业并购投资的基金,是20世纪中期从欧美国家发展起来的一......


·木工工程质量要求包括什么?
      木工工程质量要求包括什么?在工程建设中,木工工程是重要的分支之一,木工工程质量的好坏可以一眼识别,对整体工程质量都有着很深的影响力,因此在......


·拒不执行由谁立案侦查处理?
      拒不执行由谁立案侦查处理?一、拒不执行由谁立案侦查处理?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


·父母财产分配不公怎么解决?
      父母财产分配不公怎么解决?父母财产分配不公的解决方式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进行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情况,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对自己......


·最新离婚诉讼时效是多久 提起离婚诉讼要注意什么
      夫妻中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离婚案件,此时就会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


·建筑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可
      在劳动法颁布之后,临时工、固定工、农民工之类的称谓,应该烟消云散,对于用人单位来讲,统统都是劳动者。我们重在提出问题,使用农民工没有什么歧视......


·员工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的怎么办
      员工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的怎么办辞职拖欠的工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


·双方同居几个月,分手后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吗?
      事实上,同居男女分手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时,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的,将按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如果双方的财产混同程度较高的,将可能会均等......


·针对大城市外来人员子女教育的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租售同权,并
      针对大城市外来人员子女教育的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租售同权,并在一些地方展开试点。目前,一些大中城市都出台了租售同权方面的具体政策,引发了社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是个人还是共同债务
      一、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担保是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某一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增强,越来越关注著作权等社会个体的权利。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的官司也越来越多。那么,侵犯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