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贩毒要没收个人财产吗?

一、贩毒要没收个人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没收财产的,只会处相应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没收的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刑法》:
  
  1、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三、贩卖毒品方式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人,无论贩卖毒品的多少以及贩卖毒品的种类,只要犯罪嫌疑人参与毒品贩卖,就应当被判处刑罚,即至少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判处罚金,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还吸食毒品的,在执行刑罚之前应当先对其进行强制戒毒。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派出所临时身份证当天可以拿到吗
      派出所临时身份证当天可以拿到。临时身份证与正式身份证所登记的项目一致、功能一样,当天就能办到手,正式身份证则需要两个月,偏僻的地方需要三个月......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


·公司债务多次被债权人转让怎么办
      公司债务多次被债权人转让怎么办公司的债务的出入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把关。因为这关系着公司经济的发展和前景。但是如果公司债务多次被债权人转让,导致......


·刑法量刑幅度应当怎样计算?
      刑法量刑幅度应当怎样计算?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第1步、确定相应......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没孩子的话?
      离婚率在近几年不断走高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离婚背后隐含的问题却更加令人担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夫妻财产的分配和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抚养......


·江苏省带薪年休假条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国,职工有充分休假的劳动权利,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都是职工可以休息的日子。职工入职满一年后就可以休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关于......


·办理离婚时女的有抚养权吗
      办理离婚时女的有抚养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


·对方欠钱不还电话不接怎么办?
      对方欠钱不还电话不接怎么办?遇到欠钱不还、电话不接、现在又找不到债务人的事情,来债权人要保留欠款欠条等证源据,在多次查找还是无效的时候,应该在......


·医疗事故罪主体要件是怎样的
      刑事犯罪中的主体要件是很重要的,尤其是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若不具有特殊的身份,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也是不能按照该罪进行处罚。今天,我们......


·缓刑期内又犯罪能适用缓刑吗
      在缓刑考验期间,作为缓刑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不能有再犯罪的情况,否则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然后在对新犯的罪作出处罚之后,再与......


·故意伤害旧伤说新伤怎么办
      故意伤害旧伤说新伤怎么办?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伤情状况不是以受害者的口头陈述为准的。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