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个人收入达到多少以后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达到多少以后要交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二、新个税扣税详解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扣除额度2000元。对大多数人来说,在不发生大病医疗等非日常支出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享受的大致是4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这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在提高起征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还可以再扣除4600元。生活中,最常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就是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当然,有一部分人因为并没有达到新规定的个税起征点,那么就不需要交纳个税。而对于需要交纳个税的人群来讲,除了会扣除一些传统的项目之外,现在还会扣除一些专项附加项目,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方受胁迫结婚有效吗?
      一方受胁迫结婚有效吗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一......


·遇到合同欺诈可以报警吗?
      遇到合同欺诈可以报警吗?遇到合同欺诈可以报警,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


·国企老员工辞退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企老员工辞退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离婚财产有一方不给怎么办
      离婚财产有一方不给怎么办若是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交付财产的义务。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


·公司改制后变更法人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改制后变更法人的流程是什么企业改制成功以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对企业的法人进行变更。因为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性质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代位继承的含义及其应具备什么条件?
      代位继承的含义及其应具备什么条件?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


·在父亲死后房子归后妈吗?
      在父亲死后房子归后妈吗?首先,要确定你父亲去世前是否留有遗嘱。若有遗嘱则按遗嘱来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其次,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


·哪些情形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哪些情形不能进行工伤认定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


·一、自书遗嘱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配?
      一、自书遗嘱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配?夫妻一方立遗嘱,夫妻的共同财产,自己只有一半的处置权!可以注明,自己死后自己与爱人的共同财产中,应属于自己......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重婚顾名思义,就是再结婚一次,是在有婚姻事实的情况下。重婚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婚姻秩序,破坏别人家庭的和谐,所以制定重婚罪处罚这类案件。那么,......


·关于合同诉讼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
      关于合同诉讼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