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

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及概念一、管辖权异议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 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共同被告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审查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处分行为法律就予以认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管辖异议权,这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推定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赋予没有提管辖异议的共同诉讼人享有上诉权,实质后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间届满后丧失的管辖异议权,也即延长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与设置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应当是异议申请人及其相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不得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是由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一种主张,对于该主张,法院裁定有两种,一种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一种是移送的裁定。对于该裁定,上诉期限均为十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果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法律规定仍有其他疑问,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怎么判刑的?
      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怎么判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民法总则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我们在社会上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面临民法典的规范,被法律调整过后的行为就被称之为民事行为,那么,民法典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其......


·个体有限公司怎么注销?
      个体有限公司怎么注销?一、个体有限公司怎么注销?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


·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
      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质押担保可以说是保证中的一种具体担保方式,此时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权,这是与抵押担保不同的。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质......


·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防止发生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措施。如果双方没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会承担什么样......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询问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询问当事人的法律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询问当事人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


·我的案子可以做“专家论证”吗?
      一般来讲,案件情况复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或案件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能否留存的问题的,可以选择做“专家......


·摩托车撞汽车谁的责任大
      摩托车撞汽车谁的责任大一、摩托车撞汽车谁的责任大摩托车撞上汽车,要看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的情况来决定,看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不服可以去法院申诉维......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缓刑机会大吗?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缓刑机会大吗?关键看所犯罪责,如属三年以下的又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


·继承权的主体为哪些人2023
      继承权的主体为哪些人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


·股权质押贷款比例是多少?
      股权质押贷款比例是多少?一、股权质押贷款比例是多少?股权质押贷款是有一定比例的。贷款银行或公司会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的经营情况、行业性质等因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