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冒充国企领导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企领导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一、冒充国企领导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应当构成放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冒充国企领导显然是犯罪分子通过欺骗的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其放弃的犯罪事实和造成的涉案金额来进行判罚,这显然是也招摇撞骗罪不同的,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涉案金额的认定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得区别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得区别是怎样的(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


·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样的?
      一、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样的?挪用公款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故意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来进行定性的,其中通......


·2023年购买二手车怎么维权?
      2023年购买二手车怎么维权?购买二手车怎么维权?一、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铁路被抢注怎么办
      铁路被抢注怎么办1、可致电12306,报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由客服人员查看该身份证号账户的状态,是“未核验”,还是“未处理”等情况。2、若是“未核验”......


·农村彩礼新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有哪些
      一、农村彩礼新规定的内容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务合同抗辩权属性有哪些
      双务合同抗辩权属性有哪些随着我国社会科教文卫事业的不断发展,公民更加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需要签订双务合同......


·一、员工是不是随时都可以辞职?
      一、员工是不是随时都可以辞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一、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1、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


·一、交通事故赔偿后一年后人死亡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赔偿后一年后人死亡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一年后死亡要进行鉴定,看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关联,如果有关联,可以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


·民事诉讼状原告现住地址需明细吗
      民事诉讼状原告现住地址需明细吗?生活中,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写民事诉讼状,但因为我们平日对民事诉讼涉及不多,所以对民事诉讼状的书写知之......


·工人在进行工作的时候有可能受伤
      工人在进行工作的时候有可能受伤,因为工作而受伤的就是工伤,然后经过工伤鉴定以后按照工伤金鼎级别进行赔偿。但是也会有这种情况,那就是虽然受到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