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店面违约的违约金是多少?

一、店面违约的违约金是多少?一般参照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大概相当于3个月左右租金。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回门面,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赔偿各种损失,包括转账费用和继续经营期间可能获得的利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根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赔偿金;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赔偿金。各国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地予以裁减。当事人约定对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金进行清算的,违约方还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后清偿债务。二、法定与约定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擅自受贿租赁标的的、承租人不缴纳租金等的,就属于是违约情形,此时除了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之外,没有违约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即不主张合同解除,但是如果双方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离婚个人财产车被女方偷走是否可以追究女方的法律责任?
      一、离婚个人财产车被女方偷走是否可以追究女方的法律责任?可以,如果未达到一定数额,不犯罪但违法,要被治安拘留,如果达到一定数额,犯盗窃罪,......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规定是什么?在我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专利的话是需要进行申请的申请之后,法律会给予一定的保护。当然,专利申......


·一、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误工费能赔吗?
      一、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误工费能赔吗?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误工费是可以赔偿的,因为既然事故已经发生了就多多少少会有出现人受伤的事情,如果受伤的......


·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
      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特别是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时候。需要尽可能的将伤员送往指定的机构进行救治。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


·教唆他人故意伤害罪判多长时间
      故意伤害罪,且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视其情节和作用确定其承担的刑......


·什么情况下不能拒绝单位安排的加班?
      根据“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1、发生自然灾害、......


·劳动关系的变更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质上是属于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有的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正常的工作需要,对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变更的话,员工是应该尊......


·集资诈骗和一般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诈骗在生活中已经很常见,随着信息交流工具的发展,越来越多图谋不轨的人用尽各种方式骗取他人财产,企图不劳而获。诈骗包括电话诈骗,信息诈骗,丢包......


·法律是否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那实践中......


·民事法院已开庭没有宣判是为什么
      民事法院已开庭没有宣判是为什么?开庭之后没有宣判,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宣判的时间,不一定只要开庭就必须要当庭宣判的,并且开庭审理后认......


·财产侵权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当我们的私人财产或者公司的财产遭到他人侵犯时,我们需要整理相关证据,写好起诉状,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其中整理相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