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买卖不破租赁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一、买卖不破租赁对方不履行怎么办?对方不履行的,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有哪些?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2、是否适用于“动产”。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 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实际上是不适用于动产,而只适用于不动产,其对于不动产的出卖人是由要求的,要求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但是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出售不动产时,其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只有在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前后才能向社会发布出售信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是怎么样的?
      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是怎么样的?一、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是怎么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


·离婚后的拆迁赔偿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的拆迁赔偿规定是什么?离婚后所获得的拆迁赔偿的款项仅仅是属于个人所有,不会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


·挪用资金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每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独特的特征的,而正是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才能让我们区分一些相似的犯罪。就挪用资金罪来讲,很多人会将其与挪用公款罪混淆,很显......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是什么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


·如何申请司法鉴定,没有诉讼的情况下
      司法鉴定是法律上一项经常使用的鉴定方式,对于申请司法鉴定,没有诉讼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呢?这就涉及到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流程,那么我们就......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给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给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


·土地使用权划拨有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划拨有哪些内容?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


·如何订立录音遗嘱
      如何订立录音遗嘱1、订立录音遗嘱,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来说包括:(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情节严重,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


·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很多年轻人都想多生育几个孩子,但是超生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超生家庭有着明文规定,超生的家庭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对孩子的保障也是对国家人......


·一、外地人在扬州买房子条件是什么?
      一、外地人在扬州买房子条件是什么?1、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2、本人在本地无房;如果有房,税款可能高一些。3、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