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一、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吗?
  
  招摇撞骗罪1000元以下可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若是他人冒充国家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并在其中期间,导致了他人受到了1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此种情形,只要受害者拿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受到了财产损失的证据,此时司法机关会按照规定,将招摇诈骗者逮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下签订股份合同有效吗?
      有效,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行政诉讼伤残鉴定驳回应该如何办理
      行政诉讼伤残鉴定驳回应该如何办理申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


·分公司能够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吗
      分公司能够作为合同主体,前提是需要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


·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账涉及诈骗会被判刑吗
      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账涉及诈骗会被判刑吗?不知情应当不构成犯罪,合同诈骗罪主观上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是怎样的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是怎样的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


·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一、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1、共同侵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和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损害的......


·确诊为新冠肺炎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办?
      确诊为新冠肺炎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办?就是按正常工资来进行发放。工作报酬意味着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隔离期间发放的工资既不是......


·租房合同没到期限能够终止吗
      租房合同没到期限能够终止吗一、租房合同没到期限能够终止吗《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军人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很多人感情不和选择协议离婚,协议未果也可以诉讼法院。但是军人离婚与一般的民事离婚不同,有着一定的区别。相对于军人离婚法院有着一套相关的程序。......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


·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吗
      不可以。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范围。公司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