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财产分配收据应该怎么写?

一、离婚财产分配收据应该怎么写?(一)标题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据”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 ”、“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二)正文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据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三)落款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二、离婚财产分割依据《民法典》第 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 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 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 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如果真的需要开收据的话,可以直接买正规的收据条,收据条上面有收据固定的格式,双方当事人只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在收据条上填写具体的信息就行。当然了,收据条一般都是类似于在货物交易的过程当中才要开收据的,分配财产犯不上开收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


·公司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公司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车辆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比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车辆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比较频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交警对事故进行处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解决能够更好的保......


·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
      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理一、何为反担保反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一、监护人的认定包括哪些?
      一、监护人的认定包括哪些?监护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


·不退还保释金的情形有哪些?
      不退还保释金的情形有哪些?一、不退还保释金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提醒:超过一个月未签订......


·单位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吗?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迫于单位的压力而往往被迫加班。那么,在法律上,单位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吗?实践中,有些单位不顾法律的规定,不但长期要求其员......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建立一套科学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如制定......


·起诉离婚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除了要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外,同时还要对诉讼时效与证据有所了解和准备。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要......


·什么是属于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
      什么是属于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一、什么是属于建筑工程的基本性质1.综合性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