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有哪些

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有哪些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下列四种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之间之所以约定定金罚则,主要的还是为了保证交易可以顺利的进行。毕竟在有约定定金罚则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的话,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直接没收定金。但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话,那么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宜仅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1、《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损害是指一般意义......


·被批捕后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卷宗吗?
      一、被批捕后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卷宗吗?律师不可以在侦查阶段查阅案件,律师只能在法院当庭期间查阅案件,因为案件的案卷涉及到侦查的机密也涉及到案......


·入职后辞职三方协议是否还有效?
      碎个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普及,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提高。未来充分解决广大应届毕业生就业时的问题,我国制订了三方协议的制度,旨在保障毕业生的相关权......


·新三板指数代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新三板指数代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股票市场的发行行情一般都是通过具体的数字代码查询的,因此作为新三板,您在查询新三板的股票发行量的时候,肯定首先......


·粉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粉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建筑工程是一个地区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志,拥有好建筑工程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不会很差。建筑工程是一个大的概念,其中有很......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1、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


·逮捕后检察院侦查期限要多久才能移交法院?
      一、逮捕后检察院侦查期限要多久才能移交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


·一、出租人转租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出租人转租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


·一、子女向父母借钱买房借条范本是怎样的?
      一、子女向父母借钱买房借条范本是怎样的?借条今借到父亲,母亲人现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用于购买处房子。分年还款,一年还款钱。借款人:年月日二、......


·孩子不满两岁抚养权归谁
      孩子不满两岁抚养权归谁父母离异,客观上会造成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后果,由夫妻一方照顾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成为大部分离异家庭的......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的订立其实也是有一定程序要求的,相信您都应该知道。而严格按照法律中规定的订立合同的程序来走,其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