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执行过程中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

一、执行过程中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哪些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管是买房子、租房子还是卖房子,都要对房子最基本的情况了解一下,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说如果知道不动产被人民法院进行查封了,自己可以不进行租赁,如果知道还租赁,那么就没有权利进行维权,想好再租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


·大学生面对校园贷应如何应对?
      大学生面对校园贷应如何应对?大学生面对校园贷应如何应对?第一,远离"校园贷";对于我们还在学校学习的同学们,必须把这个问题重视起来,如果你还没......


·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票据在商业交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明,票据往往是非常有效的一种凭证,往往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进行非法用途,那么......


·行政案件诉讼费标准
      行政案件诉讼费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意识的觉醒,有时候我们会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产生不满,此时我们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这种案件我们称之......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判断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需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


·2023犯罪预备行为有什么?
      犯罪预备行为有什么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


·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一、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刑事诉讼的指定辩护适用于被告是聋哑人等情形,具体规定如下:(一)应......


·结果殴打结伙斗殴的处罚是什么?
      打架斗殴的行为一般会发生爱青少年阶段,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已经实施了斗殴的行为,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就可以请求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司法机......


·在我国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吗?
      在我国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吗在我国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首先要与卖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协议书。其次是双方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