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可以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二、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5、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6、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7、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8、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9、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刑法》中对可以认定为立功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也要注意,一些情形虽然从表面上看,确实很像立功,但是却无法人都为立功。那么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就不能以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比如,嫌疑人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或者非法的途径获知的线索,进而提供给司法机关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会用到的手段,法院或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证据或涉案情节进行鉴别,从而给案件提供意见,推动事件的明朗化发展。但很多人因为......


·双方斗殴谁的责任大 双方斗殴谁的责任大?
      双方斗殴谁的责任大双方斗殴谁的责任大?聚众斗殴双方都有责任,但是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如果对方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以上,那并不是对方起诉于否的......


·偷醉酒人身上物品是扒窃吗?
      偷醉酒人身上物品是扒窃吗?构成的是盗窃罪,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2、......


·传销被批捕后怎么判罚?
      一、传销被批捕后怎么判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


·超市摔倒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
      超市摔倒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超市摔倒侵权责任有可能由超市来承担,也有可能是由顾客自己承担。具体由谁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


·一、房屋店面出租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房屋店面出租违约责任有哪些?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


·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构成不当得利
      判断受益人是否享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有的财产利益与发生利益变动后所应有的财产利益相比较而决定。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仲裁可以复议吗?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仲裁可以复议吗?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仲裁不可以复议,在我国,仲裁机关有以下类别。1、商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是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


·市监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市监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


·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六个月怎么算?
      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六个月怎么算?依据民法通则139条,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诉讼请求权为诉讼时效中止,在中止的原因消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