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也就是说债权人想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上的5个条件,也就是说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在债务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损害到了债权人的的债权,导致债权人有财产损害,然后债务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时主观上是带有恶意的,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此达到保护自己债权的目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财产的时候也需要多加小心,看是否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可能导致得不偿失。
  
  根据规定,债务人在恶意处分自己财产,导致无法清偿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时候,此时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经过债权人的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话,那么可以要求其返还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注册资本对公司有影响吗?
      注册资本对公司有影响吗?一、注册资本对公司有影响吗?注册资本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都是有影响的。1、由于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


·农村土地儿女能继承吗?
      农村土地儿女能继承吗?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所以子女不能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


·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一、深圳民事诉讼律师是怎么收费的?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案事收取500元至5000元的基本代理费,涉及10万元以......


·股权转让办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股权转让办理时间一般是多久?有时候,企业为了优化股权机构,引入投资者,会对股权进行转让。股权转让是个复杂的程序,需要股东会议作出决议,然后聘......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生活中,无论我们发生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都肯定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这都是令人心痛的。在发生这件事故之后,一定要立即就医,保持镇静。同时,获取......


·交通肇事罪判刑影响民事赔偿吗?
      我们国家现在汽车是非常的多的,对于汽车方面也是有很多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交通事故在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时有很多的罪行的,其中交通肇事罪。交通肇......


·叔叔有义务抚养侄女吗?
      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在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管是离异还是再嫁,作为父母都需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而作为子女,需要赡养父母,尽孝尽责。但是现实......


·家庭欠债累累父母闹离婚子女需要替父母还债吗
      家庭欠债累累父母闹离婚子女需要替父母还债吗?父母闹离婚子女不需要替父母还债,我国是不存在父债子还这一种说法的,债务人由债务人的财产偿还,但如果......


·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可以要回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离婚诉讼费多少钱?
      离婚诉讼费多少钱??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


·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办案流程是怎样的?社会生活发展到现在,诉讼已经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我们往往在遇到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件的时候摸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