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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

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一、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办法1、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地的区别。后一种情形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2、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死绝了,没有后人,那就是收归集体了,也就是收到村里做机动地,村里根据政策可以向外承包,承包费归村里,用于日常支出。如果还有后人,根据土地承包政策是生不添、死不去的原则,可以由其后人承包到期,我国新一轮土地承包是1997年,30年承包期。二、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户是承包的主体。承包共有人部分死亡,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成员全部灭失的,收回承包土地,不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上尚未收获的受益。特别提示:承包户和生活中的一家人的户、户籍管理上的户都有区别,应该是承包时,一份承包合同上的全部共有人组成一个承包户。三、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入股的。通过我们以上的讲解,对于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办法是,因为一方的死亡绝户而终止合同,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国家的,如果是在承包期内,我们要将土地还给原有的土地持有人。我们对这方面的问题给您介绍了很多相关介绍,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对这方面的问题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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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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