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中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财产分割中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是平等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赠予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的父母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以及家具、家电等的出资,除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的儿女或者赠与一方的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如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怎么确定?
《婚姻法》:
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主要是男女平等原则,如果是夫妻双方有孩子的,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必须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是不参与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般是平等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赠予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的父母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以及家具、家电等的出资,除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的儿女或者赠与一方的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如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怎么确定?
《婚姻法》:
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主要是男女平等原则,如果是夫妻双方有孩子的,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必须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是不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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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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