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1、产生的依据不同
  
  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
  
  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主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
  
  易言之,一方是从给付义务没有履行,这个时候要求对方进行义务的履行,对方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跟主给付义务之间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对此通说认为,一般来说,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没有牵连性,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特殊情况下,即从给付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可以认为一方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方就自己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
  
  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问题,通说与论述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观点基本相同,即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应认为该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另一方可授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
  
  因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它们之间不是同位价的概念,谈不上牵连性问题,更谈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在我国针对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非常明确的,主要是通过其产生的依据,存在的范围,范围内容以及履约上的抗辩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解释;除此之外主给付义务之间也窜在牵连性,也是从主给付和从给付,主给付和附随义务,主给付和次给付三者之间进行了详见的区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1、与卖家协商解决
      1、与卖家协商解决任何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都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走太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短,虽然也存在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缺陷,但在有......


·赌博抓住怎么处理
      看具体情况定。需根据赌博事实而定,轻者违法,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重者涉嫌赌博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行政处罚一般......


·绑架罪的受害人没有损失,还能定绑架罪吗
      绑架罪的受害人没有损失,还能定绑架罪吗一、绑架罪的受害人没有损失,还能定绑架罪吗绑架他人虽然没有勒索到财物,但只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


·浅谈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在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经常容易混淆,因为两者都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并且都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是两者又有严格的区别。接下来,......


·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只有一个人可以吗?
      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只有一个人可以吗?是可以的。债权人既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一个人,也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的夫妻双方。无论起诉一个人还是夫妻两个人,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


·土地转包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土地转包后土地使用权归谁有一些家长为了承担起孩子的学费而选择外出打工,然后把自家的土地转包给别人。那么,土地转包后土地使用权归谁,转包期限时......


·海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海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原来城市规划落后的原因,导致现在在城市的发展种不得不面临着拆迁征地等问题。依据我国的法律规......


·取保候审期间能购买高铁票吗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买到高铁票,但是取保候审期间外出需要经执行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关于烟台举报非法集资举报人的信息的要求有哪些?
      最近烟台发布了新的政策,主要是针对烟台举报非法集资举报的。因为近几年来,不管是网络借贷,高利贷,或者是传销这些非法集资都是无时无刻在困扰这人......


·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赔偿怎么计算
      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赔偿怎么计算一、医疗过失的情形1、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