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江苏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江苏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农民工工伤也是劳动工伤的一种,按照《劳工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1.工伤赔偿不分农民工还是正式工,只要可以证明劳动关系,赔偿数额同一地区同一伤残等级一视同仁!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4.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l)民办学校、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停薪留职、下岗、内退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该职工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3)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结清账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3、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当事人的申请裁决事项,或者裁决了当事人在申请中未请求的事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超出仲裁申请范围而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对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撤销原决定后再次作出的决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7、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劳动者受到工伤伤害后,应积极的进行治疗。治疗后,相关的工伤受害者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鉴定自身的实际伤残,进行相关的工伤鉴定办理。办理后,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举证,要求这类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对自身进行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有哪些权力?
      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司法鉴定来对诉讼案件进行专业的判断,帮助合理解决诉讼案件。司法鉴定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人介入,属于诉讼参与人,可以保......


·悬赏广告是什么?
      悬赏广告是什么?一、悬赏广告是什么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


·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有哪些?
      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有哪些?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有哪些?1、法律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值班与加班的界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值班与加班的界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


·户口不在地还在,征地安置补助费给不给?
      户口不在地还在,征地安置补助费给不给?一般来说,户口不在本集体,是没有拆迁补偿款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需要具体看当地政策规定。农村房屋拆......


·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什么
      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什么(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是税前工资吗?
      经济补偿金是税前工资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虽然未规定平均工资......


·四川关于疫情期间房屋免租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关于疫情期间房屋免租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


·交通肇事致人轻伤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致人轻伤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


·学龄前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学龄前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