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抽逃出资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抽逃出资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抽逃出资法院管辖问题,根据规定应该到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再分类如上,股东出资不实分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而前二种情形可归结为出资不足,后一种情形可以归结为抽逃出资。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规定,将股东出资不实分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二大类并不十分科学,因为抽逃出资亦是股东虚假出资的一种方式,属于以出资后又抽逃的方式,掩盖其未出资的事实,虚构了其已出资的事实,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概念上互有重叠,以此分类并不准确。出资不足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3、24、25、26、78、80、187条规定的行为,抽逃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的行为,二者本质均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股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抽逃出资是这样认定的(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关联交易(四)其他方式(注:取消了一种抽逃情形:法定验资之后将出资转出)综上所述,公司在即将破产之前也总会有其中的股东侥幸地想要通过抽出一部分的资金归为自己所有,但是对于破产的管理人来说必须要追回所有的财产才能够更好的处理破产的事宜,而这些违法的股东也因为他们的自私而侵害了别人和公共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盗窃罪立案标准八种情况下会减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立案标准八种情况下会减半的规定是怎样的?盗窃罪立案标准八种情况下刑罚会减半的规定如下:《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司股东变更的关系
      公司的股东变更,是否会面临着许多的环节和过程?以前公司的股东签署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承租人呢?接下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如何续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有效期,如果有效期快过了,需要进行续展。因为这个备案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的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就需......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有六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绩效工资包含周六加班工资吗?
      绩效工资包含周六加班工资吗?1、绩效工资一般是不包含周六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绩效工资通常是不含加班费的,绩效考核......


·一、告两人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一、告两人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证券索赔须知
      1、哪些人能索赔?xx证券当时的违规过程、具体时间点、谁买了多少、损失多少,判定哪些人符合索赔条件等,都需要等证监会最终查处结论,投资者才......


·对于法院要逮捕如何执行?
      一、对于法院要逮捕如何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


·一、交通事故中什么样的成年人需要扶养?
      一、交通事故中什么样的成年人需要扶养?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此类被扶养人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


·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的基本格式都是大同小异的,只不过由于双方是协议离婚,那么每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当中拟定的条款肯定是结合婚姻关系当中的实际情况来约定的......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刑事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手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补强证据来为我们的证据做补充说明。但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