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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条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当中有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而此时这种行为也是有具体的构成条件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构成条件,很显然就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那究竟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条件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性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下列条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原因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4、透支款还款主体不仅限于持卡人,而且还包括担保人。拒不归还的处理原则是持卡人本人拒不归还。因此,发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认定犯罪,因为持卡人拒不归还时,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担保人为其归还了透支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发卡行直接向担保人催收的,担保人归还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担保人拒不归还,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归还的,构成犯罪。
  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数额是指全部透支金额,而非超过限额部分;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罚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表现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由此可见,构成“恶意透支”有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要,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对于前面所述的“限额”,即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本罪数额上的立案标准。
  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行为人一定要做到诚信,透资的金额要及时的归还,更不能有恶意透资信用卡的情况出现,不然的话就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这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上述就是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相关内容介绍,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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