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财产继承是什么意思2023

财产继承是什么意思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二、继承权主体包括哪些人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一般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才会开始。开始继承之后,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则按照遗嘱中的内容继承,没有订立遗嘱或者订立的遗嘱无效或者不合法,那此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一旦继承开始,任何一个继承人有权利提出对遗产做出分割。而在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地产五证指的是什么
      房地产五证指的是什么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职务主体有哪些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职务主体有哪些我国国家赔偿中的职务主体包括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约束,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多了。在结婚的时间上,随着西方文化的渗入,很多人都会觉得我国的结婚时间太晚,以至于现在很......


·判拘役8个月会留案底吗
      判拘役8个月会留案底吗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一种主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


·一、海淀区两限房怎么过户?
      一、海淀区两限房怎么过户?2019年海淀区两限房的过户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工伤不属于法院审理的纠纷吗
      工伤不属于法院审理的纠纷吗?工伤纠纷也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但工伤赔偿问题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


·养子女是否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


·去法院离婚程序有哪些阶段?
      有很多夫妻一旦合不来就会选择离婚,离婚是指解除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那么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去法院离婚程序又有哪些......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一、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


·借条律师版本的是怎样的
      借条律师版本的是怎样的一、借条律师版本的是怎样的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


·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工作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
      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工作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在试用期全方位观察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但是试用期是有期限的,最长不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