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玩忽职守罪必须进监狱吗?

玩忽职守罪必须进监狱吗?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要构成犯罪,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导致了重大的损失,该损失的认定包括导致一个人以上死亡,或者是两个人以上产生了重伤的情况等等,这样的行为人就依法构成该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具体是什么?
      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具体是什么?初级职称包括有技术员、会计员、经济员等等,主要针对于毕业后在本专业从事满一年的职称,当然初级职称也需要评定,评......


·挪用资金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诈骗公私......


·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有些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办理入职的时候,单位会要求其拿身份证做抵押或者是交一定的押金。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


·一、继承权的丧失条件是什么?
      一、继承权的丧失条件是什么(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


·抗辩权适用除斥期间吗
      抗辩权适用除斥期间吗?说到,抗辩权有很多人对于它是什么还不是特别的了解,其实,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但是,我们在进行行使的时......


·公司法人转让股权需要交哪些税
      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


·国家对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对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怎样规定的?一、来料加工贸易的含义"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


·机动车驾驶证怎么进行年检,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怎么进行年检,需要准备什么资料驾驶证年审流程:1、如果说你没有空到车管所办理,可以迟点去,不会被罚款,但是不能超过一年。2、......


·信用卡欠款三万元判刑几年
      信用卡欠款三万元判刑几年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一楼庭院防高空坠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虽然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的,故而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诸多惩罚性的法律规范,但就司法实践来看,仅靠法律约束,并不能有效的减少危害事件的发生,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