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办理公证遗嘱材料需要哪些

办理公证遗嘱材料需要哪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2)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应提交结婚证;(3)遗嘱内容所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存款、股权(股票),或者其他财产的产权凭证或证明;(4)立遗嘱人已经拟定自书遗嘱的应一并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办理遗嘱公证注意哪些问题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向当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公证材料。工作人员之后会做出相应的审查,也就是我们说的初核。要是发现不符合办理公证手续的要求,那么就是审核不通过,最终会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遗嘱公证。要是审查通过的话,会根据办理遗嘱公证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缴纳相应的公证费。之后再进行复查,然后审批,最后完成公证手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新经济时代,建设工程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使各类
      新经济时代,建设工程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使各类建筑更加美化,而建设工程合伙合同有时会存在各种问题,有可能造成建设工程合伙纠纷,......


·一、工伤1级伤残能享受什么待遇?
      一、工伤1级伤残能享受什么待遇?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本人工资的90%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


·告老公重婚罪需要有哪些证据?
      一、告老公重婚罪需要有哪些证据?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


·如果公证几份遗嘱以哪一份为证
      如果公证几份遗嘱以哪一份为证一般情况下,后设立的遗嘱的效力先于先设立的遗嘱;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更为优先。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的,以最......


·杀人一定判死刑吗,之后怎么赔偿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在古时候,如果杀人了......


·劳动关系是债权债务是否合理
      劳动关系是债权债务是否合理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


·赌博罪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其实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要是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则此时就不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自......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保护期限是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


·一、离婚判了抚养费没钱怎么办?
      一、离婚判了抚养费没钱怎么办?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但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支付能力......


·交通事故立案时间没有报案期限
      交通事故立案时间没有报案期限,但建议尽快报警,处理时限一般一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


·职工哺乳期有什么待遇?
      职工哺乳期有什么待遇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