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行政处罚中止和行政销案区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中止和行政销案区别是什么?行政处罚的撤销是在满足:(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这两点时采取的行为,而无效则是指无效是已经成立,但因为严重违法而被否定,但被宣布无效前其有确定性和强制性,应推定其合法,在执行之后,相对人觉得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和易提起复议或诉讼。二、行政处罚是什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处罚执行时所要遵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一般来说,如果需要将行政处罚进行撤销的话,当事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是相关政府部门对该行政处罚有明确的错误行为。法院和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调查之后,发现该案件的确是有错误的话,那么会勒令政府部门对该行政处罚进行取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的案子可以做“专家论证”吗?
      一般来讲,案件情况复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或案件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能否留存的问题的,可以选择做“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对人犯的教育,应当因人施教,以理服......


·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的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严重者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


·公司债券上市什么意思,上市条件是什么?
      公司债券上市什么意思,上市条件是什么?现在无论是小公司还是大公司,都很喜欢发行债券。公司债券上市,一方面可以展示公司的实力,提升公司知名度,另......


·起诉离婚家人代签可不可以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婚姻生活可能会因为各种实际原因导致离婚。有些人在处理离婚事物的时候,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自己又因为各种原因自己不想出庭,......


·讨债技巧—借刀杀人催款兵法
      借刀杀人这一兵法的古文解语是:“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意思是说:在敌方的情况已经明朗,而盟友的态度还不稳定时,......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1、以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被损害的财......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可以累计吗?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可以累计吗?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


·一、劳动合同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一、劳动合同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劳动合同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赔偿的。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


·起外号是侵犯了姓名权吗?
      起外号是侵犯了姓名权吗?一、起外号是侵犯了姓名权吗?给人起外号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所以不算是侵犯姓名权。但如果外号有侮辱性质的,是......


·最高关于重婚罪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最高关于重婚罪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