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规则。因为我国正处于发展中国家的阶段。所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就非常普遍。但是相应的出现劳动争议越来越频繁,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规则都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 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已经有了明文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对于劳动争议非常的重视,而且将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出现的事项和问题加以说明和解释。目的就是为了合理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问题。争取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更改是否发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更改是否发公告?一、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更改是否发公告?1、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更改是需要发公告,招标公告......


·审理组织传销罪要证据吗?
      一、审理组织传销罪要证据吗?1、组织者的身份信息。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3、传销组织中所构造的层级。4、骗取财物的数量。......


·民事判决书模板是怎么样的
      民事判决书模板是怎么样的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书非常多,如民事诉讼状、答辩书、判决书等等,这些文书在民事活动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而且每个文书......


·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是什么?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是什么双重用工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和原用工单位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


·该如何启动刑事二审程序
      如被告人对刑事一审判决不服的话,则可以通过启动二审程序,以此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对于被告人来讲,具体应该如何启动刑事二审程序呢?可能很多人都......


·适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
      适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一、什么叫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


·危险驾驶罪缓刑之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危险驾驶行为属于交通法规中严格禁止的,同时也会受到《刑法》的评价,换言之危险驾驶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虽然危险驾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


·在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
      在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


·广州征地补偿单价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城市的发展和扩张所面临的一种结果就是不能避免的必须要征收土地的,可我们知道在征地拆迁的过程当中,往往也最容易激化相关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政府如......


·检察院起诉不够批捕可以批捕吗
      一、检察院起诉不够批捕可以批捕吗不够批捕的是不可以批捕的,否则会违反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没有证据......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一、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怎么处罚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