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根据我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是经过普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应该是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案件当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的时候,经过本人民法院的院长批准之后,可以对审理的时间进行延长处理,最多可以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的时间,如果延长六个月的时间还是不够的话,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属于上级的人民法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案件的处理时间进行再一次的延长。如果人民法院接受森立的案件,是用简单的程序审理的情况,一审的审理期限应该在三个月的时间,这种情况下的案件,是不能够对审理时间进行延长处理的,如果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之内,案件仍然没有审理完结,这个时候案件就会转变成普通的程序,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律条文上只简单的规定了一下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可是移送管辖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法律漏洞需要进一步的弥补,比如移送管辖需要在多长时间之内完成,还有就是原被告双方对移送管辖存在争议以后的司法救济方面的法律条款不是特别的完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募股权投资的好处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的好处有哪些?近些年来,全民投资浪潮,投资行业发展迅猛。投资类型多种多样,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逐渐被人们注意到......


·有离婚协议可以办过户吗?
      有离婚协议可以办过户?有离婚协议可以办过户的,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协议,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结束婚姻状态的......


·医院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生活中,如果我们因工作受到伤害的话,一定要懂得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人在受伤的第一时间回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出具相关的证明以后向用人单位进行......


·最新玩忽职守行为有哪些
      最新玩忽职守行为有哪些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


·刑事案已经批捕了还用请律师吗?
      一、刑事案已经批捕了还用请律师吗?刑事案已经批捕了还用请律师的,律师在后续的调查以及开庭审理的阶段,会提供专业的辩护的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作出罪......


·撤销赠与合同法院如何收费
      撤销赠与合同法院如何收费?一、撤销赠与民法典院如何收费对于涉及房产赠与的合同,按照合同中明确的赠与房产的合同价格收取诉讼费;如果合同中没有......


·一、买房子认筹金退款流程是什么?
      一、买房子认筹金退款流程是什么?填写退款申请书,提交如下资料:身份证、筹单、收据、刷卡消费单等复印件,等待开发商核准,签字就可以领取了。认筹”......


·什么情况下变更监护权?
      在什么情况下变更监护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


·二次起诉离婚现场殴打被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二次起诉离婚现场殴打被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二次起诉离婚现场殴打被告的法律后果是可能被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起诉书离婚后财产纠纷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起诉书离婚后财产纠纷格式是怎样的?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关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具体如下:(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


·值班与加班的界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值班与加班的界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