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工资怎么计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二、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吗?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长和复工延迟属于企业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在复工后的最近工作日发放工资。同时,企业应注意告知员工延迟发放事宜。(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因此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目前普通老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疫情期间的个人收入,因为劳动关系不仅是关乎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发展的,稳定劳动关系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企业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调整工资待遇,但应该尽量少裁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于50块欠钱不还怎么办?
      对于50块欠钱不还怎么办?一、对于50块欠钱不还怎么办?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可以起诉解决。对于收不回欠款,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保......


·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内要遵守什么规定
      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内要遵守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给父母吗?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给父母吗?“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并不是老人......


·监督机构的设置及法律风险
      监督机构在我国公司里是较为薄弱的,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少公司的监事会都是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要求才设立的,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督机构的作用。......


·概念上区分
      概念上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不罕见,而近年来我国逐渐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不罕见,而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保护。假......


·诉讼离婚立案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仲裁立案后,就等开庭了,如果单位联系不上可以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什么?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采用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对工程在建造期间因遭受除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规......


·精神病人怎么办理离婚 一方患精神病离婚要注意什么?
      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很多时候他们都是无法分辨自己的行为、意识的,因此实践中精神病人一般是不会提出离婚,而离婚往往是其配偶提出来的。那此时与精神病......


·未还清贷款的房子能过户吗
      未还清贷款的房子能过户吗还贷期间的商品房本来是不可以过户的,但是现在可以采取转按揭的方式出售商品房。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


·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当我们在遇到需要诉讼的情况时,就必然在诉讼过程中遇到需要司法鉴定的地方,那么对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我们又了解多少,日前,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