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侵犯名誉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抗辩理由有哪些?1、内容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2、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3、正当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5、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因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遭受名誉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被告此时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被告有共同过错,则不能免除责任。二、实践中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抗辩事由也是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以上就是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抗辩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在受到侵犯名誉权的起诉情况时,是可以从上面这些情况来进行合理合法的抗辩处理,但在进行抗辩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合法的证据,以及相关情况来对自己的抗辩行为进行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写定金收条
      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就写成收据就可以了。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参考模板如下:首先写明标题“收条”,标题写在正文上......


·一、买卖不破租赁与拍卖之间存在关系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与拍卖之间存在关系吗?即将拍卖的房屋并不会受到买卖不破租赁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


·刑法修正案九宣判量刑有什么变化?
      刑法是国家为了制止刑事犯罪行为而颁布的法律规定,在历史的长河中,也经历了无数次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的修正方案。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是......


·拘役3个月可不可以缓刑?
      拘役3个月可不可以缓刑?1、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


·挪用资金罪怎么样定刑
      《刑法》挪用资金量刑:(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


·刑事案件提请检察院一般都会批捕吗?
      一、刑事案件提请检察院一般都会批捕吗?刑事案件提请检察院后,是否会下达批捕文书,要根据检察院对该刑事案件的认定,包括案件的证具是否充足、是否符......


·注册了公司一直没营业怎么办
      注册了公司一直没营业怎么办一、注册了公司一直没营业怎么办公司注册后长时间没有经营下去会被税务监控,取消核定的税种。注册公司原则上必须经......


·醉酒驾驶酒精量标准是多少
      醉酒驾驶酒精量标准是多少醉酒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根据醉酒驾驶酒精的量的程度来进行判定。但对于驾驶员的酒精量的多少,法律上的最低规定标准是很低的......


·雇佣童工相关法律有哪些?
      现实中,很多孩子过早地放弃学业,踏进社会。这种现象司空见惯,家长认为出去打工还能挣钱减轻家庭负担,于家长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划算的,但是国家......


·刑事证人证言的效力怎样的?
      刑事证人证言的效力怎样的?一、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的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企业形象。一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企业形象。一些企业老板,为了搞不正当竞争,将其他企业注册好的商标拿来使用,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