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疫情公务员在家办公有工资吗

疫情公务员在家办公有工资吗?疫情期间公务员在家办公有工资的,在家办公也属于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可以打卡考勤、分配任务和指标,使用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员工,考核达标的话,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了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中明确,“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和大范围传播,应该可以视作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企业如果因延长假期和迟延复工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积极主动的向职工说明情况并在复工首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三、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免会有经济困难,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实际上为了疫情防控国家是鼓励远程办公的,就像是学校虽然没有开学,但基本上都是在网络授课。有条件能远程办公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比较好的,因为不管通过什么方法复工,总比停产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好一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补偿问题,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政府征收土地需要承担支付一定的费用,在北京也会出台新的征地补......


·诉讼时效的中断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的中断什么意思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吗(一)、否定观点:不可以。依据:《司法部对关于......


·专利权独占许可自己可以使用吗?
      专利权独占许可自己可以使用吗?独占许可只有被许可人才有权实施专利。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


·如何认定开发商完成交房
      大部分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合同后,会选择等待开发商完成交房通知,至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合不合格他们不清楚,也不知道如何认定开发商完成交房,这对......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有哪些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有哪些一、为什么经常出现工程款被拖欠?(一)出现拖欠工程款——工程原因。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


·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批捕怎么处理?
      一、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批捕后怎么处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


·还完钱忘收回借条如何处理
      还完钱忘收回借条如何处理一、还完钱忘收回借条怎么办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败诉。民间借贷法......


·一、健身教练劳动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
      一、健身教练劳动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商标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商标使用年限是多少年?一、商标使用年限是多少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


·一、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致人死亡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致人死亡怎么办?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致人死亡应当积极的救助伤者,并且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活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