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期限届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期限届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多久?三个月内的任意时间内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一般存在于在当事人存在违法的情况下,需要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那么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等程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我国外贸出口流程是怎样进行的?
      我国外贸出口流程是怎样进行的?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地经济和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众所周知,出口、投资与消费是拉动我国经......


·员工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


·寻衅滋事加故意伤害加轻伤应该要怎么受罚?
      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政策来说,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种行为是触犯法律的,那么寻衅滋事加故意伤害加轻伤应该要怎么受罚?根据我们国家的刑......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当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收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的债务也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在离婚......


·怎么判断没能力支付抚养费
      计算子女抚养费用数额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外,同时还要结合父母的经济收入。于是有的人在自己失业下岗之后,觉得自己没工资也就不......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离职交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离职交违约金吗试用期期间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付?违约金的。1、如果你在试用期期间,没有履行正常的辞职......


·遗失物与无主物的区别
      遗失物与无主物的区别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偶尔会捡到东西,但是对于捡到的这个东西如何处理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到底是应该上缴国家还是自己占为己......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


·网贷一千元不还会被起诉吗
      网贷一千元不还会被起诉吗一、网贷一千元不还会被起诉吗如果债务人不还的话,债权人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的。在对方借钱不还的情况下,出借人到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办案时间是多久
      行政处罚办案时间是多久行政处罚的办案时间主要是指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应该在期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但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办案时间有不同的......


·高空坠物着火烟头伤人向谁索要赔偿?
      高空坠物着火烟头伤人向谁索要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