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破产法对股东出资不实如何处理

破产法对股东出资不实如何处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有出资不足的,要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需要交纳没有出资的部分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三、股东出资不实怎么维权1、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3、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股东只是单纯的出资不实,只要有一位股东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局面就很有可能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迟迟不到位,这样一来公司本身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最后连累到的还是股东自己,但是股东出资不实本身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没有抽逃出资。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抚养权归属?
      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抚养权归属?夫妻离婚时,如果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是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


·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时候能重考驾照?
      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时候能重考驾照?因肇事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终身都不能再考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1条当中规定,造成交通事......


·在我国关于离婚赔偿金的几年有效离婚赔偿金一年有效
      在我国关于离婚赔偿金的几年有效离婚赔偿金一年有效。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


·建议量刑标准和实际判是一样的吗?
      建议量刑标准和实际判是一样的吗?1、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法院一定要按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决。法院独立行使......


·灵璧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职权一般是比较高的,如果国家机关不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将导致公民的民事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而各地的立法肌酐都制定了确切的法......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用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附......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工具的发达和迅速地普及,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时也造成了许多交通问题,比如交通拥挤和一些“路怒症”的现象,但是更严重的是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需要向对方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纠纷需要向对方补偿的情形有哪些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一)首先,双方约定......


·离婚哪些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离婚哪些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


·河北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河北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经过申请、调查、审核等一系列流......


·奶奶生前给的钱算遗产吗?
      奶奶生前给的钱算遗产吗?生前给的钱不算遗产,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