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偷税漏税后把法人变更谁承担责任

偷税漏税后把法人变更谁承担责任要看变更的时候没有签这些文件,如果是债权债务全部转让了,那新法人承担。逃税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负责期间,新法定代表人无须承担个人责任,可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抗税的;(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如果偷税漏税发生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那对公司和前任法定代表人对会处罚,情节严重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对偷税漏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都会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偷税漏税后把法人变更的,如果签订了相关文件的那么新法人就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偷漏税的刑事责任,但如果逃税是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的负责期间的,那么就应当追究原来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车牌无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车牌无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车牌无偿使用合同的规定是在书写无偿合同的时候,无偿使用人的信息、汽车所有人信息、无偿使用的说明、法律依据、违约责......


·复印笔迹鉴定费用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复印笔迹鉴定费用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


·分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分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分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因为分公司实际上是具有一个很大的权力的,否则的话那么一切都需要依靠总公司是非......


·汽车年审时间过了一个月怎么办
      需要进行补检,此种属于违法行为。具体的做法是,需要车主本人到交警队递交补检书面申请,说明未按期进行车辆年检的理由,并且尽快到车辆检测所进行车......


·征用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有什么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


·北京商标注册转让怎么做?
      北京商标注册转让怎么做?一、北京商标注册转让所需材料1、公司转公司:(1)转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协议、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受理)证书。......


·一、代通知金无理由被辞退后还可以拥有吗?
      一、代通知金无理由被辞退后还可以拥有吗?一般来说是有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辞退员工,应当提前和员工进行沟通,如果没有进行沟通直接辞退员工的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


·怎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解决
      民间借贷是指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房子有贷款能去名字?
      很多时候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您并不能一次性的将房款全部付清,因此您都会选择贷款购买房屋,同时这也是一种十分理性的消费方式,那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犯罪预备的特征应包括什么
      犯罪预备的特征应包括什么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