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拘留国家赔偿部门是哪个?

有的公安机关办案过程粗放,在破案压力下,可能将普通人当做犯罪嫌疑人,错误的羁押。经过证实,当事人无罪的,经释放后可以提出国家赔偿。毕竟,在拘留期间,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伤害,并且失去收入。那么,刑事拘留国家赔偿部门是哪个?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大致了解。一、刑事拘留国家赔偿部门是哪个?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如何提请刑事赔偿?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中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其目的在于明确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起,请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原因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必须有申请人和代书人的签名。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事实。但是,上述错羁、错判的法律事实的确认,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在司法机关对错误的刑事追究没有得到确认和纠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认为是无辜受害者,要求国家予以损害赔偿。三、刑事赔偿的请求人有哪些?所谓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1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出于办案需要,可能对一些当事人传唤、询问。这个过程中有违规办案行为的,对于错误执行拘留程序的,刑事拘留国家赔偿部门应该是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本人不方便处理的,可以交给家属代办。像拘留是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应该按照天数计算赔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法侵占10万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非法侵占10万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


·在农村林地承包到期国家有新政策吗
      在农村林地承包到期国家有新政策吗一、在农村林地承包到期国家有新政策吗?林地承包合同到期的话,需要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土地承包应当......


·广告合同赔偿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广告合同赔偿违约金比例是多少?广告合同赔偿违约金比例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该怎么办
      社会上有很多的人与用人单位只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他们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其实只是一个很大的隐患,没有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发生什么事......


·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如何划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如何划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


·刑法全文寻衅滋事的内容有哪些?
      寻衅滋事是妨碍治安的重大因素,为了减少寻衅滋事的事件发生,我国刑法对此进行了相对的规定,寻衅滋事严重的情节下,就实施刑法,那么您是否清楚刑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关联方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关联方的规定是什么其实公司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很有可能会和其他公司共同经营,这样一来的话,双方就形成了关联的关系。那么为了保证市......


·人们遗失物品不立案多久?
      人们遗失物品不立案多久?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比较粗心大意,在出门旅游的时候遗失一些贵重物品。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无法找回遗失物品的时候,就得向......


·什么情形下怎么能不拿抚养费?
      虽说父母即使离婚也是不能解除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也就是在离婚的情况下,也需要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而对于其中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债权转让后应当这么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持刀吓唬他人如何处罚
      持刀吓唬他人如何处罚一、持刀吓唬他人如何处罚持刀吓唬他人,会受到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