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法清算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当今经济社会中,各类公司盛行,发生着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而在公司广泛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一种公司清算行为,这实际上是公司主动或被动产生的行为,也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往往不是随意发生的,而这种行为,也不是必然发生的,其往往有着特定的范围和对象。那么,到底公司法清算财产的范围有哪些?下面,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什么是公司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 的相关规定,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二、公司清算有几种情形?
  公司清算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3、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三、公司清算的范围和目的是什么?
  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因此,只有在对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总而言之,公司清算主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的范围主要指债权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主要指清算费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所欠税款、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对非破产企业来说,则主要指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等等。而具体的公司法清算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则需要针对具体实际情况、具体的公司性质来严格区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持有人为什么要办理商标续展
      商标持有人为什么要办理商标续展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一些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涉及到拾得遗失物,或者是无因管理的内容,这两个内容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本身没有......


·工伤复发的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复发的工资的规定是什么?工伤复发的工资的规定是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来进行照常的发放,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实际上就是原来的工伤所带来的危害......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强奸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了,按照《刑法》中的规定,犯此罪的一般情况下是处3-10年有期徒刑,但在一些情况下,则就会对犯罪......


·刑诉法七十八条的内容有什么?
      刑诉法七十八条只有一句话,不是什么长篇大论,只是说,逮捕相关的人员的时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可以。至于被告人何犯罪嫌疑人并......


·关于胁迫撤销婚姻需要多久
      关于胁迫撤销婚姻需要多久1、受胁迫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


·钢管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文是怎样的?
      钢管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文是怎样的?钢管购销合同供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


·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满足什么条件?一、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满足什么条件?(一)一般条件一般条件是对中国公民普遍适用的条件,它是指确因经济困......


·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怎么办?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农民建房的话要拿到宅基地使用权,而耕种的时候要有耕地的使用权才行。在一些地区,由于土......


·在我国通知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一、在我国通知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在我国通知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