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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诉讼原告

交通诉讼原告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二、交通事故诉讼种类有哪些?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
  
  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三、赔偿诉讼的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
  
  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 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 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 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二)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1、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全部赔偿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赔偿。
  
  2、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为交通事故使营运车辆造成停运的,应该赔偿其停运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不仅赔偿直接损失,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赔偿。
  
  3、全部赔偿原则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全部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的,要依法对被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
  
  4、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当事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承担。如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承担。
  
  (三)财产赔偿的原则
  
  因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
  
  1、对于财产的损失,只能用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
  
  2、对于人身伤害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死亡`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补偿多少。人身伤害引起的痛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以财产予以赔偿。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对死亡者的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亡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四)等价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因交通事故损坏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这一规定是等价赔偿原则的体现。等价赔偿包括三个方面:
  
  1、恢复原状。对财物损坏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失,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配换零件修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和出入。
  
  2、折价赔偿。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能通过修复而恢复远原状的,或者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实用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应当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五)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但按照百分之十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如果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所致,则不在赔偿百分之十之列。机动车一方免责,受害人自身负担损失。”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诉讼种类不同,可以得到的救济也是存在着差异的,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若希望得到司法救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书写诉状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也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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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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