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缉毒警察为查处毒品犯罪作出了非常大的牺牲,和其他西方国家的毒品犯罪案例相比,我国的毒品犯罪大多都发生在边境地区,可是只要在我国境内制造和销售毒品都会被国家严厉查处。一般制造毒品的这种行为肯定是属于团伙作案的,而且刑法中对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有明确规定。
  
  
  
  
  一、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规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制造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犯制造毒品罪会怎么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其实所有刑事罪名的构成要件都是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的四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到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的话,制造毒品罪主要是侵犯了国家针对毒品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这种行为肯定会侵害到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并且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这种违法行为是故意的,刑法中对制造毒品罪也保留了死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可以出租吗
      很多人都知道,小产权房不能买卖,那么小产权房可以出租吗?小产权房虽然没有产权证,但只要有具体的地址,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样具有效力,但是因为没......


·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司法鉴定您都知道,司法鉴定的结果最后是以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展现出来。但是现在有很多人进行造假,自己伪造司法鉴定文书。那我们如何对司法鉴定文书......


·已经离婚财产追诉期限有多长
      已经离婚财产追诉期限有多长?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追诉期是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工作中能够克扣单位员工工资吗
      我们发现有时候自己计算出来的工资数额与单位最终支付的工资数额是不一致的,而经过自己反复核对之后,才发现原来是单位克扣了自己的工资。遇到这样的......


·如何以土地使用权增资 ?
      如何以土地使用权增资?现在,很多有能力的人都有着自己的公司,每天想着怎么做才能扩大公司业务、能力等范围。购买土地是是很多公司扩大业务的其中......


·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都有哪些
      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分割财产,而此时对于夫妻财产还要严格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其中只能对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要求进行分割。那具体说......


·一、最高院关于醉驾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醉驾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


·眼底出血司法鉴定是怎样规定的
      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受害者在申请赔偿时等等情况都需要用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受到法律的承认的,它有很多种鉴定类型,都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那......


·索债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往往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混淆。那么索债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的呢?它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便由的我们......


·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本人去吗
      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本人去吗一、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本人去吗?没有开通网上办理窗口的,必须本人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


·合同中可以约定毁约的违约金吗?
      合同中可以约定毁约的违约金吗?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