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物权法》将被废止。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中有对应规定。
  
  与农村地区不同的是,在城镇以上的地区购买房屋之后,就会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等权利,此外,还可以享有一般的业主都可以享有的权益,民法典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等义务。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民法典规定的业主权利有哪些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此可以知道,享有相关的权利的同时,业主额需要履行不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缴纳物业管理费等义务。在发现自己的亲爱力受到侵害之后,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或者是直接请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范围吗?
      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范围吗?不属于,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内,他人必须对其进行公正的客观的评......


·寻衅滋事拒不赔偿怎么办?
      寻衅滋事拒不赔偿怎么办?如果案件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


·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的规定有哪些?
      法人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以法人的目的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那么每个法人都有自己所属的相关责任,那么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的规定有哪......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工程质量涉及到后续的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工程质量问题不容忽视。所以如果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就......


·一、司机肇事逃逸能拿驾驶证吗?
      一、司机肇事逃逸能拿驾驶证吗?分两种情况:1、按法律规定只要构成犯罪、就是终身禁驾,2、没达到犯罪标准的,还可以考。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欠钱不还被判坐牢钱怎么办?
      欠钱不还被判坐牢钱怎么办?欠钱不还被判坐牢应当积极的还款,争取从轻处罚。欠钱不还存在着如下的情形会导致坐牢:1、拒不执行要坐牢《刑法》第三百一......


·出轨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出轨离婚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来说,一方出轨对孩子抚养权影响不是很大。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是以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原则。在实践审理中,孩子的年龄以及......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未遂怎么判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未遂怎么判罚?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未遂怎么判罚?应当对照既遂的标准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


·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


·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都有哪些
      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都有哪些其实在很多交易中多少都是会存在一些陷阱的,不管是由哪一方设置的陷阱,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损害对方的利益,这样自己的利益......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费是多少?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费是多少?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涉及财产纠纷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