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在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纠纷之后,若不能就赔偿等事宜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则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由时效规定的,具体来说,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
  
  一、一审期间
  
  第一、诉讼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5条)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第二、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民诉》第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第100条)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第108条)
  
  (4)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规定》第23条)
  
  第三、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第四、公告送达
  
  (1)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第92条)
  
  (2)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第267条)
  
  第五、答辩期
  
  (1)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民诉》第125条),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第268条)
  
  第六、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民诉》第127条。
  
  合议庭人员通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民诉》第128条)
  
  第七、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第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1、2条,《简易程序》第22条)
  
  第八、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第九、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第十、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15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第十一、法院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民诉》第131条)
  
  第十二、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第十三、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第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第十四、申请证人出庭
  
  (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第54条)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第12条)
  
  第十五、申请调查取证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第19条)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
  
  第十六、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第25、26、27条)
  
  第十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若民事主体依旧没有提出追诉请求,则可以认为之前的司法判决已经发生了司法效力,此后,若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推翻之前的裁决,即使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受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屋按揭担保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样分割?
      离婚时贷款买的房怎么分割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


·强奸该罪与聚众淫乱罪如何区别?
      强奸该罪与聚众淫乱罪如何区别?(1)主体不同(2)主观目的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4)有无犯罪对象不同。(5)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被判六个月拘役在哪里执行
      被判六个月拘役在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婚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不和谐导致离婚,那么离婚的选择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最好是协议离婚,这样快速也比较高效;......


·鉴定工伤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鉴定工伤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


·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建筑材料,是在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如今,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发展迅猛,多样性的材料也越来越为人们......


·一、法律规定夫妻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法律规定夫妻转移财产怎么办?可以向法院起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


·国家赔偿法的效力表现如何?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人权制度,让被办案机关冤枉的当事人获得赔偿,我国出台了国家赔偿法。用法律文件的形式对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时效、......


·最新入室抢劫的量刑标准
      对于一般的抢劫犯罪,在《刑法》中的规定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而要是行为人实施的是入室抢劫等比较严重的抢劫行为的话,那么此时的量刑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