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法集资追缴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侵害之后,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一般非法集资的款额被追回,会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此时需要将金额返还给受害者,具体来说, ?非法集资追缴赔偿顺序 ?是怎样的?
  
  一、非法集资追缴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非法集资判决后追缴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界定赃款的范围
  
  非法集资行为的赃款数额是指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所吸收或实际骗取的资金总数。由于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会将部分筹集所得资金或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组织或人员的中介费、手续费、提成,或者用于支付行贿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用后期集资所得款项支付前期向被集资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因此,以上诸项应当计人赃款总数。但是案发前已归还受害人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2、要确定追缴主体
  
  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赃款之所以追缴不力,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追缴主体和职责,不仅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法院在判决中也只是笼统地做出“依法对赃款进行追缴”的表述。
  
  3、非法集资犯罪中赃款的追缴其实就是一个刑民交叉问题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既触犯了刑事法律,又涉及到被害人的赃款返还请求权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置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对被告人的准确定罪和量刑,另一方面在于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认为,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即在非法集资产生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民事诉讼,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查清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交由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审判,再针对涉及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纠纷。“刑事优先”的司法处理机制,有利于侦查机关通过强制措施防止行为人隐匿、转移赃款,从而可以最大限度挽回涉案群众的经济损失。
  
  是由刑事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在已经确定掌握了某民事主体实施的非法集资的行为之后,才能将追回的集资额进行返还,一般来说,不能得到足额的返还,故而需要按照既定的比例,进行清偿。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农村宅基地房子如何立遗嘱?
      一、农村宅基地房子如何立遗嘱?农村宅基地房子,应当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对宅基地上的房产进行遗嘱处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


·杭州市他项权力注销在哪里办理?
      杭州市他项权力注销在哪里办理?一、杭州市他项权力注销在哪里办理?杭州市他项权力的注销手续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证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


·偷税漏税5万就如何处罚?
      偷税漏税5万就如何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税漏税5万元的,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如果占应申报税额10%以上的,就会构成逃税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商号和商标的区别表现在哪里,有哪些不同?
      商号和商标的区别表现在哪里,有哪些不同?商号和商标的区别是:1、功能和作用不同首先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一般而......


·商标权的价值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商标权的价值特征包括哪些内容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具有财产性的特点,因此商标权具有价值特征。商标权可以给我们带来经济收益,但是很多人......


·一、存款不确定遗嘱可以立吗?
      一、存款不确定遗嘱可以立吗?一般不能。但是如果遗嘱涉及的继承人只有一个的话,可以通过笼统概括的方式将其名下所有资产留给继承人。所谓遗嘱是遗嘱......


·退回补充侦查的后果是什么?
      一、退回补充侦查的后果是什么?退回补充侦查的后果是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交通事故可以让保险去处理吗?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是需要交通事故双方进行处理的,有人就想着能否让保险公司去进行处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担任了什么角色,很多人对这个都有......


·诉讼标的与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标的与对象的区别是什么?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


·该怎么提起医疗鉴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医、患双方当......


·2023监视居住最长多少天?
      监视居住最长多少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