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全球变暖、大气污染的趋势愈发严重,森林覆盖率尤为重要,但有时森林火情是难以控制的,严重时会烧完整片森林,这不仅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也是对国家财产甚至对生命造成极大威胁,所以国家严格控制森林防火。但仍有漏网之鱼,这句需要森林公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执法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具体名录附后)。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个,面积1390349.15hm2;
2.省级自然保护区35个,面积673772.37hm2;
3.州市级自然保护区47个,面积394041.14hm2;
4.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32个,面积178544.54hm2。
(二)湿地(具体名录附后)。
1.国际重要湿地4处,面积13586hm2;
2.省级重要湿地7处,面积12791.86hm2。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共17项)
第一项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第二项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三项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四项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处罚种类: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 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 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 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 对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项 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项 对在湿地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项 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项 对在湿地保护区内乱扔垃圾、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项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项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项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强制(1项)。
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执法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为了能呼吸更新鲜的空气,也为了国家财产和自身财产安全,我们不仅要了解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更要从自身做起。森林防火不仅需要法律约束,更需要道德约束,以及防火小常识。有关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宣传力度,防火意识人人普及,不破坏森林就是为国家绿化做贡献。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不同意应该怎么办?
一、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不同意应该怎么办?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不同意应该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来对抗新的房东,如果协商不成,还是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时效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效力如何
一,诉讼时效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效力如何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
·怎么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
·一、全保误工费是否会理赔?
一、全保误工费是否会理赔?交通事故保险如果是全保的话,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
·交强险赔偿的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赔偿的限额是多少一、交强险赔偿的限额是多少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
·在注册商标上企业如何防止侵权发生
企业能够立足于社会当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于内部的相关知识产权,类似于商标权,如果企业的这些专属权利,能够随意的被我国公民或者是其他同一行业的竞......
·结婚十年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什么
一、结婚十年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什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
·销赃需要抓到上面的人吗
需要,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情况下,一般要等主犯归案之后才能判刑,只有主犯逃跑一年以上没有办法抓获归案的,才能把现有的罪犯进行这审判和宣判。所以需......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制定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
·三峡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三峡拆迁政策是怎样的?一、三峡拆迁政策是怎样的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
·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律师费用能退吗?
一、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律师费可以退这需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须双方协商处理。需要根根案件进展情况与投入的精力来确定,如果只是代书了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