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会给予用户一定额度的赔偿。但是由于土地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类经营方式的变化,国家的征用标准不能够一成不变。所以为了适应变化国家征地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吧。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最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家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依旧是从土地的原有用途上出发。具体是由安置费用,土地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进行总算的。除此之外,对于特殊环境下的土地类型以标准的安置费用赔偿已达到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公正。以上即为征地补偿标准的大致内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召开股东大会提前多少天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提前多少天通知一、召开股东大会提前多少天通知股东大会会议时间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手续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


·一、江苏省高院醉驾是如何处罚的?
      一、江苏省高院醉驾是如何处罚的?酒后驾驶: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随时辞职吗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法定情况下是不能够随时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二手房买卖当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当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一)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纠纷。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隐瞒真实信息,如房屋质量问题、居住环境问题......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债务清偿的顺序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区别以及特点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区别以及特点是什么?一、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区别?1、担保种类不同保证担保属于人保,是第三人以其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


·公司法股东会参会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吗
      公司法股东会参会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吗公司法股东会参会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吗(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


·撤销权如何行使权利?
      撤销权如何行使权利?撤销权如何行使是关乎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它的行使方式在我国法律也有明文规定,需要依法行使。我们我们也......


·涉外婚姻案件的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


·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
      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一、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不认定怎么办?工伤不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依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