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递交离婚诉讼要什么资料?

递交离婚诉讼要什么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4、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5、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6、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7、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二、起诉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通过上面这篇文章,我们告诉了您递交离婚诉讼要什么资料。女方执意离婚的,为了提高胜诉的机会,在准备材料的时候要细致全面。除了写一份内容详尽的诉讼状外,还应该带上结婚证、户口本、对方出轨的材料等。同时,要向法院交纳一笔诉讼费,如果不涉及财产分割,一般在几百元左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电子眼抓拍的违法
      被交警部门通过电子监控设备拍照,并开具交通违法罚款通知书,车辆驾驶员需到交通违法所在地交警部门确认交通违章行为,才可以凭交通违法罚款确认书到......


·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一样,都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


·身份证复印件能否注册公司经营人
      不可以,注册公司提交资料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在提交资料时必须要出示身份证原件。注册公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2、法人身......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是怎么规定的?
      您都知道目前我国正在加大力度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虽然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受贿的事情,但是一旦发现了,如果构成了犯罪就会被查处,单位也是可以构成受......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


·鉴定轻伤二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鉴定轻伤二级赔偿标准是什么?鉴定轻伤二级赔偿标准是按照90%的比例来赔付伤残赔偿金。除此之外还包括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交通费用以及护理费用等等......


·人身损害赔偿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会导致人员的受伤,受害人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为了更好的确定赔偿金额,往往要做一个......


·关于醉驾后移交检察院主要做什么醉驾后移交检察院主要做什么
      关于醉驾后移交检察院主要做什么醉驾后移交检察院主要做什么,酒驾、醉驾已经构成犯罪,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警方是第一道环......


·河北省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谁都知道公款是绝对不允许被任何人私自挪用的,我们在经济上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司申请救助,但就算身为公司的股东也绝对没有任何的资格在财务部......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吗?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吗?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