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费用有: (一)税类: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费用有:
  
  (一)税类: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费类:
  1、登记费80.00元;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3、工本费20.00元在离婚房产过户费用的问题上,大部分离婚夫妻关注的还是离婚房产过户是否会免收契税。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房产过户是否收取契税分情况处理: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但是离婚房产过户的,不收取个人所得税。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具体地区契税的是否收取及收取数额可能会有区别。因此,在离婚房产过户时,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也可以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办理离婚房产过户。
  二、离婚后房产怎么过户?
  (一)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即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二)对于离婚房产过户中,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析产基本步骤: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取证。因此,对于离婚房产变更费用的收取,有两方面,有税费和变更费。税费是对契税和印花税的收取。变更费则有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和工本费。其中,手续费是按照不同的房产价值收取百分之二。还有其他问题的话,可以进入本站网查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双方都身在外地如何起诉离婚
      在广大农村地区,男女在结婚之后多半都会选择外出打工,而在外面生活期间,可能接触新的人、事务,就会萌生离婚的念头。但此时双方都身在外地,肯定就......


·父母共同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
      父母共同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父母生前在书写遗嘱时只要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书写的并且也遵循了既定的格式此时该遗嘱就会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


·离婚到法院起诉的流程怎么走
      离婚到法院起诉的流程怎么走一、离婚到法院起诉的流程怎么走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吗?
      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吗?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格式有严格规定的固定格式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不常见到。与之相对应的是非要式合同,我们所......


·村委会主体变更原合同的效力怎样
      如果村委会主体变更,会对原来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吗?村委会主体变更,原来签订的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是不受影响的。那么什么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呢?......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 自首条件成立么?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自首条件成立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


·法院和检察院有什么区别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


·我国假释制度有哪些特征?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人员的处罚,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有立功表现或有悔改表现等等,可以申请假释,提前释放。假释制度鼓励了......


·一、工作满十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工作满十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现行的核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款:《中华......


·逮捕令发布需要哪些条件?逮捕令下来多久开庭?
      逮捕令发布需要哪些条件?逮捕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发生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什么
      发生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什么(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