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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二两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较为严重,基本上是一年一签,这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极为不利。《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将有力地遏制短期化的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长期利益。”文章已经为您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和总结,我们知道,这种合同有好处也有弊端,好处对于劳动者而言就是保护其权益,对企业而言,是留住人才的一种方式,本站有专业的律师可以为您详细的解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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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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