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单位安排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加班分为自助加班与单位安排加班,在后者的情况下,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一定数额的加班费,这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那要是单位安排加班却不给加班费的话该怎么办呢?我们在下面将带来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带您。
  
  一、单位安排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公司不给加班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向公司要加班费要注意什么?
  
  1、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小时数的,同样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应当支付三薪。
  2、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三、加班费有什么支付标准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单位安排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索要加班费的有效途径之一。不少公司都会安排员工加班,而安排了加班却不给加班费的情况也有不少。如果您也有遇到这样的情况,要注意积极向公司主张权益,避免合法权益遭到损害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离婚后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还有债务没有还完的话,那此时也是要对债务做出处理,而这方面其实很多时候都被当事人给忽略了,只顾着分割财产和处理孩子问题。......


·莆田发生持刀伤人案怎么定罪
      现代人不知道是因为压力大,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在我们身边总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罪案。持刀伤人的事件也频繁发生,不管是因为什么都是犯罪行为,会得到相......


·以什么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订立合同的可以采取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但,对于劳动合同这样的特殊合同而言,是否有比较特殊的规定呢?究竟实践中以什么形式......


·怎么办理房产遗嘱公证?
      怎么办理房产遗嘱公证?一、怎么办理房产遗嘱公证?继承人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死者的死亡证明,身份信息证明,财产所有权证书,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司法鉴定可计入办案期限吗
      司法鉴定可计入办案期限吗一、司法鉴定可计入办案期限吗处理精神病司法鉴定外大部分的司法鉴定都计入办案期限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


·监理合同到期告知函是什么?
      监理合同到期告知函是什么意思一、监理合同到期告知函是什么意思监理合同到期告知的意思,大致意思是工程已验收,监理可以撤场或者不需要常驻现场......


·劳动合同到期协商解除需要承担补偿金吗?
      劳动者最开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都是固定劳动合同,固定劳动合同的都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我......


·诉讼前离婚并将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会查出吗?
      诉讼前离婚并将财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会查出吗?会的,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


·书写借条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书写借条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私人之间的借贷一般不会那么麻烦的要求写书面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往往都是选择签订比较简单的借条。而在具体书写借条的时候,......


·一、离婚财产平分公证书需要哪些材料办理?
      一、离婚财产平分公证书需要哪些材料办理?1、需要的材料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注册公司法人有什么风险?
      一、注册公司法人有什么风险?《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