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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及标准。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通俗所说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注意: 1、并不是只要单位辞退员工,就要给经济补偿。在员工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并不是给了经济补偿就可以辞人。单位辞退员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没有理由,员工可以要求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2N),【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至于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因病超过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必须支付。
  1、N 1是实践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常用的补偿标准,但还是存在对法律规定理解的误区。合法理由是什么呢?2n有什么依据呢?单位提出的情况下,合法理由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其中,只有第四十条存在代通知金。2、2N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说的是协商一致,如果单位协商了,员工不同意,也可以要求2n吗《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中情况规定(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是不能同意的。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妥协。面对不合理的要求要拒绝,而且是肯定的拒绝。不能有任何的回旋余地。谢谢您的观看。如果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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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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