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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8、晶状体部分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希望以上的资料对其有所帮助,眼工伤鉴定时注意什么是需要根据劳动部门的鉴定结果而定的。不过如果对伤残鉴定等级或赔偿金额不服的,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再一次的鉴定伤残程度,保险单位和工作的单位都要对伤残鉴定结果给予精神上和资金上一定程度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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