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结婚程序不合法这一条,因此因结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综上可知,要是当事人的结婚程序不合法的话,那么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的,因为这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由此可见,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开篇提到的近亲结婚,以及同时违反人伦道德跟法律规定的重婚,还有我们最近整理的案件就是结婚以后才知道另一半是艾滋病携带者,在农村比较普遍的,孩子还未满18岁,只是举办了结婚仪式的这一种婚姻都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身份让证异地补办手续是怎样的?
      身份证是居民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在办理很多事情的时候都用得上。如今流动人口众多,他们在外地将身份证丢了以后,就要补办。根据2017年的最新政策,......


·最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的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经济发展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42500元......


·什么是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的情况有哪些
      相信您都清楚,在我国如果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就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实际处罚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情节,要是有自首或......


·中指伤残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
      中指伤残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


·一般征地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一般征地补偿费应如何分配?一、一般征地补偿费应如何分配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


·广告语有版权吗
      广告语有版权吗一、广告语有版权吗?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


·离婚男方要给女方补偿嘛?
      离婚男方要给女方补偿嘛?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


·加班费可以主张几年的
      劳动法对补发加班费的追溯年限没有限制,但在实际索取时,会受如下情况约束:1、若已离职,受仲裁时效的约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单位解雇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就需要多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吗?
      单位解雇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就需要多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南京市高温费是多少?
      南京是中国的四大火炉城市之一,尤其是在夏季,高温作业是许多户外工作的职工都无法避免的,为此,南京市政府每年都会制定更新高温费补贴标准,并严格......


·撤销权的效力应用于哪些情形?
      撤销权的效力应用于哪些情形?一、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