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虚假出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它的影响十分恶劣,而且是需要进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那么,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进行相关的介绍。
  
  一、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是未交出资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为违约。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
  二、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主要应承担以下4民事种责任: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况,而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即可提起违约之诉。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3、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4、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有六种,虚假出资的行为也是会受到严惩的,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而且可能还会涉及到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责任,所以,您一定不要去做这么冒险的事情,否则必将付出严重的代价,承担相应的后果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检察院不予逮捕后是否能监视居住
      一、检察院不予逮捕后是否能监视居住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海外并购交易注意事项有哪些
      海外并购交易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战略制定战略性思维要求首先确立合理目标,然后在分析自身企业优势和劣势后,选择实现目标的合理办法。对于海外并购......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哪些?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


·大部分大学生会在大学期间参加实习活动,接触社会的同时获得相应
      大部分大学生会在大学期间参加实习活动,接触社会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实习工资。实习工资是由实习公司发放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实习工资属于劳动报......


·如果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想要单方面的申请离婚
      如果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想要单方面的申请离婚,需要起诉离婚并提交起诉状。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诉讼状并且在七天之内会下达通知当事人是否成功立案。如果......


·根据相关规定重婚罪可以缓刑吗?
      一、根据相关规定重婚罪可以缓刑吗?犯了重婚罪的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是可以被判处缓刑的,具体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我国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遇到工伤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推卸责任,不肯进行赔偿的话,肯定需要通过鉴定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哪几个方面?一是主体要件: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劳动法 工伤认定时间一般是多长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劳动者,在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此时都需要注意一个时间问题,若超过了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的,则......


·民法典打印遗嘱签字有效吗?
      民法典打印遗嘱签字有效吗?只有签字没有见证人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夫妻欠债把财产给一方算转移财产吗?
      夫妻欠债把财产给一方算转移财产吗?夫妻欠债把财产给一方算转移财产吗对于界定欠债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