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建立劳动关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条件当中有一点最重要的就是劳方跟资方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主体资格的,我们就比如说用人单位雇佣的劳动者是属于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双方之间根本就不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在其他的条件当中,还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针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也就是资方对劳方是具备监管形式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耕地征地补偿标准2023怎么计算
      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怎么计算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


·一、买卖不破租赁不能适用法院查封的房产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不能适用法院查封的房产吗?是的,并不是所有情形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下这些情况,是不该原则限制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


·我国银行会丢失他项权证吗
      我国银行会丢失他项权证吗?当代人生活中,房子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而我们买房交接手续和以后的抵押贷款时往往会看到他项权这一项权利。其实他项......


·西安小产权房政策
      现在住房供需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和核心问题,保障住房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小产权房由于其价格优势等因素成为时代的产物,那么关于西安小......


·假期值班路滑摔伤算不算工伤?
      假期值班路滑摔伤算不算工伤?假期值班路滑摔伤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班途中受伤,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那些罪犯限制减刑?
      一、法律规定那些罪犯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上海个人房产税可以退吗,条件有哪些
      买房子交纳房产税很多朋友都了解,但是对于个人住房退税的情况,相信不少朋友可能知之甚少了,近年地方对于退税的问题也在讨论,有的地方出台的相关文......


·国有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需要哪些文件
      国有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需要哪些文件?1、改制方案就企业改制行为,需要按照遵循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改制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指定......


·目前工伤险能报销多少?
      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待遇按《条例》规定执行;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及赔偿由单位按《条......


·债务债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债务债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越来越完善以及发展,相应的律师也渐渐形成了完备的程序系统。那么债务债权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呢?如今......


·在醉酒状态下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及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开车就会
      在醉酒状态下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及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开车就会造成很严重的交通事故,我国很多交通事故就是因为醉驾或者酒驾引起的,可以说醉驾的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